产品名称 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
注册人名称 迪亚莱博(张家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形式
结构特征
技术审查内容
产品概述
规格型号/包装规格 B型:50测试/盒:试剂A:3.0mL×1;试剂B:3.0mL×1;磁微粒试剂:3.0mL×1;样本稀释液:5.5mL×1 ; 100测试/盒 试剂A:5.5mL×1;试剂B:5.5mL×1;磁微粒试剂:5.5mL×1;样本稀释液:10.0mL×1 C型:50测试/盒:试剂A:3.0mL×1;试剂B:5.5mL×1;磁微粒试剂:3.0mL×1; 100测试/盒:试剂A:5.5mL×1;试剂B:10.5mL×1;磁微粒试剂:5.5mL×1 D型:50测试/盒:试剂A:3.5mL×1;试剂B:5.5mL×1;磁微粒试剂:2.0mL×1; 75测试/盒:试剂A:5.0mL×1;试剂B:8.0mL×1;磁微粒试剂:3.0mL×1 可选:校准品:0.5mL×2水平;质控品0.5mL×2水平
主要组成成分 校准品1:含5g/L牛血清白蛋白(BSA)和0.6g/L Proclin300的Tris缓冲液(0.1M,pH7.4),添加了浓度为10IU/mL的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人胚胎肾细胞293)。 校准品2:含5g/L牛血清白蛋白(BSA)和0.6g/L Proclin300的Tris缓冲液(0.1M,pH7.4),添加了浓度为300IU/mL的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人胚胎肾细胞293)。 质控品Q1:含5g/L牛血清白蛋白(BSA)和0.6g/L Proclin300的Tris缓冲液(0.1M,pH7.4),添加了浓度为10IU/mL的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人胚胎肾细胞293)。 质控品Q2:含5g/L牛血清白蛋白(BSA)和0.6g/L Proclin300的Tris缓冲液(0.1M,pH7.4),添加了浓度为100IU/mL的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人胚胎肾细胞293)。 试剂A:生物素化甲状腺过氧化物酶(草地贪夜蛾Sf9昆虫细胞)1μg/ml,含牛血清白蛋白(BSA)0.5%和0.6g/L Proclin300的0.1M Tris缓冲液(pH 7.4) 试剂B:0.000024g/L碱性磷酸酶(AP)标记的羊抗人IgG抗体,AP酶稳定剂(含0.02%甲基异噻唑啉酮和0.02%溴硝基二噁烷的MOPS缓冲液(pH 5.5~6.5))。 磁微粒试剂:0.25mg/mL链霉亲和素磁微粒,含牛血清白蛋白(BSA)0.5%和0.6g/L Proclin300的0.05M Tris缓冲液(pH 7.4) 样本稀释液:由Tris缓冲液(0.1M,pH7.4), 0.6g/L Proclin300组成 主曲线:主曲线码,内含产品校准品浓度点及对应发光值。
适用范围/预期用途 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中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 储存条件为2~8℃,禁止冷冻,避免阳光直射,有效期12个月。 2. 试剂开瓶后应在28天内使用,2~8℃保存。 3. 校准品即开即用,用后即弃;质控品首次开封后,密封2~8℃可稳定保存7天。 4. 样本稀释液储存条件为2~8℃,禁止冷冻,避免阳光直射,有效期12个月;开瓶后应在28天内使用,2~8℃保存。
分类编码 6840
注册人住所 张家港市后塍街道华达路36号A栋211室(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创业园)
生产地址 张家港市后塍街道华达路36号A栋211室,B栋203、206、207室(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创业园)
同类产品及该产品既往注册情况
1、该产品为拟上市注册产品; 2、同类产品注册情况: 沪械注准20182400214 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渝械注准20212400287 博奥赛斯(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检测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
有关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主要评价内容
1、原理 采用磁微粒子作为免疫反应的固相,利用间接法原理,通过免疫分析两步法实现对样本的检测。测试步骤为:第一步:第1次孵育,将生物素标记的抗原分别与待测样本中特异性抗体及包被有链霉亲和素(SA)的磁微粒混合,通过生物素与SA的特异反应使抗原抗体免疫复合物结合在磁微粒上。第二步:第1次清洗,在磁场的作用下,磁微粒被吸附到反应管壁,未结合的物质被清洗液洗去。第三步:第2次孵育,经洗涤后的免疫复合物中加入碱性磷酸酶(AP)标记的羊抗人IgG抗体,形成固相抗原-抗体-酶标二抗复合物。第四步:第2次清洗,在磁场的作用下,磁微粒被吸附到反应管壁,未结合的物质被清洗液洗去。第五步:发光和读数,在免疫复合物中加入发光底物,酶标抗原上的酶催化发光底物发射光子。使用仪器测量这些光子,测试结果以相对发光强度(RLU)表示,发光强度与样本中抗体的含量成正比。 2、生物安全性 企业已提交生物安全性说明文件。 3、临床评价 企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4号)的要求进行临床评价,采用贝克曼库尔特(美国)股份有限公司(化学发光法)(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92401938)作为对照试剂,结果显示一致性符合要求。 4、检验机构及报告编号 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2023QW5067 5、体系考核情况 整改后通过核查。包装规格、生产地址与现场检查报告一致。
企业提供的证据
见企业提交资料
存在问题及主要补正意见
见补正通知书
企业针对"存在问题及主要补正意见"提供的证据或修改的内容
已完成
本申报项目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经审查,产品注册申报资料:
体系核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结论

公示说明:本文件为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报告,现予以公示。